本报讯(记者 李佳)昨天,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交警支队了解到,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将于7月1日起施行。针对通告中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交警部门进行了解释说明。
解释说明指出,该通告中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含)以下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通告中的重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以上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因燃料类型不同,该通告中所说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柴油、燃气和两用燃料汽车。重型汽车包括柴油、燃气汽车。
记者了解到,该通告要求,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凡在该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该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该通告所涉具体车型、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违反该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