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樊的父亲去世一年多,还没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为领取父亲留下的住房公积金,又让她焦虑不堪。那么,亲人离世后,该如何唤醒其“休眠”的存款呢?
女子无奈将外公告上法庭
2018年4月12日,小樊的父亲因病去世,单位的同事告诉她,父亲有一笔住房公积金可以从银行提取。小樊遂前往单位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事宜。凭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她前往新城区某银行准备提取。但银行要求其提供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她前往爷爷、奶奶和父母原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开具了死亡证明,并在父亲原所在社区开具了相关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存根复印件。拿着这些证明,再次前往银行后,又被告知还是不能提取。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小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樊母亲林某的父亲还在,林某的父亲老林也可以作为继承人领取,小樊必须提供老林放弃继承的声明。
外公老林爽快地为小樊写了份个人声明,并陪小樊一同前往银行说明。但银行认为老林出具的个人声明没有法律效力。银行称,必须小樊和老林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声明。后二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声明。办完公证后,银行又提出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须提供法院裁判文书才行。开了一堆证明,结果还是未取出。老林因年龄较大,未再陪同小樊处理老樊公积金事宜。小樊随后将老林起诉到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老林见自己竟被外孙女告上法庭情绪较大,林娜法官将小樊传唤到庭进行询问,并根据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释明法理。小樊最终承认自己贸然起诉外公老林做法欠妥,遂撤回起诉。
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林娜法官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林并非法律规定的属于老樊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小樊和老林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认定为老林放弃继承的事实依据。
法官认为:起诉是一种维权的方式,但法律永远无法穷尽现实。小樊在领取亡父公积金过程中,因提供的证明不符合银行的审查要求后,起诉不是其亡父合法继承人的外公,这样的诉讼,因主体不适格,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银行对继承人的审查确有必要,但不能过度。在小樊提供亡父老樊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后,应客观全面地审核提取人的资格,遵循金融机构的职业规则,避免让提取人提供重复或不必要的证明。
经过此番释法后,记者了解到,小樊撤诉后又找到银行,并按银行要求出具了一份她是老樊唯一继承人的声明。银行已通知让她取回亡父的住房公积金。本报记者 张晴悦
说法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