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漏油事件视频截图。奔驰漏油事件视频截图。

  西部网讯 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今日(5月27日)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利之星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家用轿车,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行政违法行为,合计处以一百万元罚款。针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陕西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郑艳馨教授接受了记者专访。

  汽车质量缺陷问题客观存在

  本案中,消费者在4S店提车当天就出现发动机泄漏机油,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消费者都难以接受。经执法机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虽然排除了经营者修理、更换涉案车辆发动机的怀疑,但发动机曲轴箱内多出一颗螺丝钉,导致在发动机工作中缸体受到螺丝钉冲击造成缸体破裂,说明涉案轿车确实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根据执法机关的调查,综合西安利之星公司与汽车进口商间购车协议中对车辆质量的约定、PDI检查记录和在库商品的维护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看,经营者自身难以发现该问题,只有涉案车辆行驶后上述质量问题才可能被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违法行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据了解,虽然质量问题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且该公司最后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退换了车辆。但从一开始西安利之星公司在与消费者协商过程中,对存在的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家用轿车问题,不能正确理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夸大隐瞒事实 误导消费者

  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代为消费者办理贷款时,已从奔驰金融机构收取相应劳务报酬,但其隐瞒了奔驰金融汽车贷款审批后,具备相关条件即可放款的真实情况,误导W女士(化名)与元胜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了服务费,也从中获取了收益。而客观上元胜公司也并未形成实际事实上的垫款。西安利之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所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比较隐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应予以处罚。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西安利之星公司在本案中尚未取得违法所得,但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应予严惩以警示行业乱象,因此决定对西安利之星公司依法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是适当的。

  本案中,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西安利之星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基本原则要求相符。

  其他违法嫌疑人另案处理或移送处理

  从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中,执法部门对元胜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决定,郑艳馨教授表示,对不同的违法主体另案调查,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核实案情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进口商和西安利之星公司的供货商,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我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向有管辖权的有关地方部门移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相信有关市场监管部门,都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郑艳馨教授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一处罚决定,是综合考虑西安利之星公司个案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严肃查处这一个案,既能在西安市汽车销售领域产生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汽车销售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破除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车市潜规则,坚决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