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晴悦)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冒用客户名义从公司发货,再将货物调换发给指定零售商,并将收取的58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钟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

  钟某于2012年起担任陕西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该公司河北省部分地区的市场开发、维护及督促客户回款等销售工作。2017年起,钟某转任该公司的河北区域经理。公诉机关审查查明,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钟某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以在客户中私自调换货物、冒用客户名义从公司发货等方式,将客户的货物发往指定的零售商处并收取货款占为己有。经鉴定,钟某任职期间,累计收取客户货款共计58万余元。2018年5月30日,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未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弥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因其有前科劣迹,故不宜适用缓刑。后根据被告人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