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石喻涵)为进一步发挥好环评审批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法规政策和陕西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涉及项目建设要求,明确了8类20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根据《通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五种不予批准情形,环评坚持不予审批。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和总量指标的制约作用,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严格秦岭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与此同时,对《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涉水类禁止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

  严格涉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环评不予审批。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信、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严格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