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揽工程为名,多次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拦工地施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8月24日,以男子刘某甲为首的这起3人恶势力案,在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甲、杨某、刘某乙分别获刑4年又3个月至3年又6个月不等。昨天,阎良政法系统首次对外通报了该起案件。

  此案办案民警、公安阎良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副所长赵建喜介绍,被告人刘某甲系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办民合村莱南组村民。案发前,其纠集被告人杨某及社会闲杂人员张某恒、陈某等人(另案处理),一起在民合村村委会居住,并向杨某等人提供日常花销、住所。被告人刘某乙与刘某甲系亲兄弟,其与妻子共同经营着一家建筑安装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刘某甲纠集上述人员,以承揽工程为名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被警方查实、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事实,共有4起:2016年10月16日,刘某甲见自己承揽西咸快速干道清河段商混供应工程未果,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将一辆面包车停在该工地里阻拦施工,造成工地延误正常施工一小时。2017年3月27日中午,刘某甲因另一工程的相关负责人王某龙未明确答复他将工程承包给自己,指使杨某对其殴打,并将工地干活的工人赶走,致使工地当天停工。同日,刘某甲还纠集杨某等人,阻拦阎良区清河护坡工程工地施工,并与该工地负责人童某彪发生争执,致工地当天停工。2017年3月28日上午,刘某甲再次来到清河护坡工程工地,看到工地施工后,为达到承揽工地工程的目的,再次纠集众人到该工地,通过言语辱骂、用土块打砸,威胁等方式,阻拦工地施工。

  强迫交易事实一起:在西咸快速干道临潼至阎良段清河桥面施工期间,被告人刘某乙意欲让该工地使用自己公司的吊车,遂于2016年11月1日来到该工地,一边阻拦施工,一边通知其弟弟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安排杨某等人前往该工地。杨某等人到达后,看到刘某乙与该工地负责人马某科发生撕扯冲突,上前对马某科拳打脚踢。民警出警后,马某科担心刘某乙等人再到工地闹事,遂与其和解,将之前租用的吊车退租,以租用费相同的价格,与刘某乙经营的公司签订了租用吊车协议。截至2017年6月20日,刘某乙的公司从工地结款73226元。

  阎良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承揽工程,无事生非,以暴力、恐吓等手段相威胁,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杨某破坏市场秩序,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判决被西安中院终审维持。

  办案法官张宁介绍该案时称,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阎良区判处的第一例较为典型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等恶势力在当地建筑行业,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在阎良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两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从重从快的审判方针,立足审判职能,对刘某甲等恶势力进行了公正审判和严厉惩处,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彰显了法律威严,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