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晴悦)1月30日,西安中院对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5人寻衅滋事、放火上诉一案二审宣判,恶势力头目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终审获刑7年10个月。

  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朝阳等寻衅滋事、放火案系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对首要分子王朝阳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7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4名成年人分别判处7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名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于1月9日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七快”机制,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

  法院经二审确认,上诉人王朝阳原系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党支部书记,对村委会成员举报其违法违纪怀恨在心,为了把持在村委会的地位,指使上诉人王攀伤害、恐吓3名村委会委员,王攀又纠集上诉人赵章金,赵章金又纠集上诉人杨康、原审被告人赵田广及3名未成年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持洋镐把、砍刀冲进临川寺村村委会委员巨某、魏某家中,将巨某膝部打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将巨某家房门砍坏;两次将魏某打成轻微伤;一次翻墙入院将汽油泼洒在另一村委会委员家院内并点燃,致使一辆面包车局部被烧毁。为此,王朝阳先后付给王攀等人数万元好处费。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王朝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王朝阳等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放火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