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7年5月1日调整的基础上,再次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680元/月上调至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6.8元/小时上调至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580元/月上调至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5.8元/小时上调至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80元/月上调至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8元/小时上调至16元/小时。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其中: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3个:西安市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8个: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汉中市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1个:西安市蓝田县;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20个:宝鸡市麟游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平利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地区类别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