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途中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担?相信在旅游已成为人们度假休闲主要方式之一的当下,不少人都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8日,张志伟来到某旅行社门市部,给新婚的儿子张辉、儿媳李娟报了广西双飞4日游,并当场签订旅游合同,缴纳了3900元旅游费用。经其同意后,旅行社为这次旅游购买了保险。

  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二天,李娟和丈夫张辉乘坐该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前往西咸机场,车在绕城高速行驶时突然爆胎,司机师傅操作不当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汽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原本高高兴兴去度假的李娟在这场事故中,左臂遭受严重创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李娟损伤致左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八级伤残;左肘部损伤属九级伤残。更令人痛心的是,原本已经怀孕的李娟因这场事故不幸流产。

  在李娟治疗期间,该旅行社积极配合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但是对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赔偿事宜,双方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娟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该旅行社和旅行社门市部一同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该旅行社又以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由,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被告旅行社应该按照旅行合同对其进行赔偿,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被告旅行社已经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也有权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至于李娟要求旅行社门市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少合同依据,所以予以驳回。另外,当初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未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对于李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诉求也一并驳回。

  最终,长安区法院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8万元;并向被告旅行社赔偿该公司已经向李娟垫付的医疗费23万元;被告旅行社则向原告李娟退还旅游费19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报记者 张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