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着自己长得“人高马大”,又“恶名在外”,西安一名19岁小伙多次伙同他人到灞桥区一中学附近向该校学生强行索钱,最终被灞桥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昨天,该案在西安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秦都市报记者留意到,该男子被原审判决认定的索钱行为共有4次,总共得手仅130余元。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18日7时许,初中文化、无业的马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四厂十字附近,强行索要东城一中学生靳某某、李某某现金共20余元。2017年10月20日、23日、24日,马某某又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在东城一中门口,强行索要该校学生魏某某、张某某现金共计110元。其中魏某某在这3天间连续被强行索钱。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西安市灞桥区东城一中附近,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

  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昨天作出上述判决。

  至于为什么会走上这条路,该案同案犯王某某称,她和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一起租住,因为没钱交房租,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就想到了在四厂十字抢学生钱。抢到的钱多用在几个人的日常花销上。王某某还交代,他们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抢钱,抢劫的次数太多,已记不清了。

  案件宣判后,办案法官就马某某为什么只抢了100多元,便面临近两年的刑罚做了解释。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强拿硬要多名中学生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马某某在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钱财过程中,持匕首进行威胁,又因其恶名在外,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完成犯罪行为,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该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及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

  本报记者 张晴悦 李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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