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在一系列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例中,筛选总结出了最具代表性的几期案例,本报将节选部分案例,以案说法,希望为消费者建立保险类金融法制意识。

  案例一:投毒杀害父母骗保案 涉案公司:新华人寿陕西分公司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21日早7点45分,保险公司接到杨某儿子报案称:被保险人杨某于当日早约5时30分因煤气中毒,经渭南市中心医院120抢救无效身故,尸体保存于渭南市妇幼保健院。

  经了解,涉案保单是杨某儿子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网络购买激活,被保险人为杨某,投保险种大特保高额意外伤害险,保额2000000元。杨某儿子称2017年5月21日其和父母在房间休息,早5时30分左右,起床前往父母房间,发现父母躺在房间地板,呼喊父母其不应声,随后拨打渭南市中心医院120紧急抢救无效身故,推测杨某夫妇系煤气中毒身故,事故中杨某儿子相安无事。

  保险公司经核实认为此次出险疑点较多,且不符合常理,经过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得知是杨某儿子泯灭人性,故意投毒杀害父母,制造假现场企图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杨某儿子今年32岁,从小娇生惯养,大学毕业后,不思进取,好吃懒做,步入社会感到生活艰辛,心理逐渐扭曲。某天杨某儿子上网发现只要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因意外死亡可以得到高额保险赔偿金。杨某儿子此刻竟心生邪念,通过网络投保高额意外险给双亲,同时购买亚硝酸盐,开始实施一场精心预谋的骗局,将父母从老家骗至居住地,以请父母在家吃饭为由,把事先购买的亚硝酸盐拌入牛肉中夹到父母碗中,父母因从小溺爱儿子,想留给儿子吃,杨某儿子见状又去给父母倒水,并将亚硝酸盐加入水中,导致父母中毒身故,杨某儿子事后打开煤气,伪造一起煤气中毒死亡现场。

  案件点评:

  案中杨某儿子为其双亲投保后,精心设计制造假事故现场,企图通过毒杀被保险人以骗取保费,性质恶劣,泯灭人性。目前毒杀父母骗取保险金案件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保险公司拒付本次理赔,杨某儿子被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批捕并移交检察机构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十三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伪造重疾假病历骗保案 涉案公司:太平洋人寿陕西分公司

  案件回顾:

  2017年10月,某保险公司审计中心通过远程审计发现某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假赔案线索,总公司随即对涉案中心支公司自2011年至2017年受理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张某某等多名在职和离司的业务员煽动客户伪造病历进行虚假理赔,并联合同业理赔调查人员董某团伙作案。利用假病历(赔案病历病案号与医院病历病案号相同,但其他信息均不同)冒称心肌梗死、恶性肿瘤等重疾,复印后加盖病案室病案专用章,使用被保险人保单、身份证、银行卡进行虚假理赔,共计作案28起,涉及金额124.75万元。

  案件点评:

  个别理赔调查人员与医务人员相互勾结形成制作虚假赔案团伙,有组织、有分工、专业度高、隐蔽性强,主要通过制作假病历骗取理赔款。涉案业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贪图非法利益,然而天网恢恢,现案件情况已报告监管部门,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