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西安市交警支队负责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10月30日,三秦都市报记者获悉,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从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公共停车场(库)

  优惠政策适用于西安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新建停车场营业后交警负责取消周边占道停车场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市交警支队负责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场(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等类除外),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20%的附属配套面积;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擅自关闭、挪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停车场,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签订的《西安市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

  本报记者 张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