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查获的假车牌。此前查获的假车牌。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记者从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10月10日至12月31日,全省将开展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5类车辆成为整治重点

  1。群众举报的假牌套牌车辆;

  2。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假牌套牌车辆;

  3。一年内2次以上补办机动车号牌记录的车辆;

  4。各地研判比对确定的假牌套牌嫌疑车辆;

  5。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部级重点车辆“黑名单”数据库的假牌套牌嫌疑车辆;

  专项行动瞄准网络平台制售假牌证

  公安部门将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清除互联网平台制售假牌证信息,清查制假源头;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形成严管氛围,遏制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多发态势。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深入辖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停车场、车辆修理厂、报废车回收企业、汽车美容装饰网点排查,对长期在本地行驶的外地豪华车辆、车牌与车明显不符车辆、“旧车新牌”“新车旧牌”车辆,逢疑必查。

  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警种、部门打击制假售假窝点和售卖伪造牌证、变造号牌工具、翻牌器、可拆卸车牌架、号牌贴、挡牌罩等非法物品的网络平台。协调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快递企业监管,督促其履行收寄验视责任,对非公安交管部门交寄的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牌证,一律不得寄送。

  各地将对查处的假牌套牌违法行为将推送“信用中国”网,实施联合惩戒。对出租车、网约车、军车假牌套牌问题,将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将依法严处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罚款、拘留处罚和记分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车辆有盗抢、走私嫌疑的,一律移交刑侦、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对使用假牌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责令违法行为人全部依法接受处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