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发〔2018〕88号

  各区县住建(房管)局、教育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正确宣传,不能含有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三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所售商品房对应学区或学校等事项。存在将商品房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四

  对在广告宣传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事项的,各工商管理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

  各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关联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学区或学校事项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教育及工商管理部门。

  西安市房管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