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单位却说已经组织了旅游,费用还由单位承担,旅游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单位安排集体旅游,是否能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单位组织旅游抵消年假

  赵某是陕西一家家居公司的员工,2015年6月入职这家公司。2017年5月,赵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加班费等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在赵某诸多的诉求中,公司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答辩称,单位每年都组织旅游,费用由单位承担,且旅游期间赵某工资照常发放,赵某的年休假显然已经享受完毕,无权再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通过审理,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赵某和该公司达成一致,赵某获得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补偿金4.3万余元。

  法官:单位福利不能抵消

  办案法官畅筱婧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畅筱婧告诉记者,劳动者享有是否休假的自由选择权,简单地说,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拥有自由意愿进行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休假方式的权利。

  畅筱婧说,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安排员工集体外出旅游可抵消年休假的,应当证明以此方式安排休假属于双方约定的年休假方式,或者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且员工对此并无异议,否则,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员工旅游度假应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者福利,不能抵消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权利。结合本案,开庭时,赵某就职的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付赵某未休年休假工资。(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