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识一商人后居间介绍,和当干部的父亲一同受贿,贿款大部分被儿子挥霍。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高速集团)一干部就这样和儿子一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陕西高速集团原科技质量部部长张建华及其子张洋共同犯罪,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一百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文号为“(2018)陕0113刑初108号”的张洋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西安雁塔区检察院指控,从2011年8月开始,在张建华、张洋父子的帮助下,无相关资质的西安众合公路公司借用其上级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院)名义,先后承接了“包茂高速公路彭村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项目。期间,张洋父子共收受西安众合公司龙某给予的回扣款11171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洋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张洋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张洋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洋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缴赃款、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洋经同学袁某介绍,认识了时任众合公司副总经理的龙某,其向龙某表示可帮助承揽工程项目,但需给其支付合同金额30%的回扣,龙某应允。

  此后,张洋让其父、高速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张建华(已判决)帮助龙某承揽工程项目,并表明支付回扣,张建华表示同意,其与龙某面谈了“彭村立交工程”的相关情况,并表示可以将工程交给龙某完成。

  判决书显示,因众合公司无相关资质,龙某遂借用其母公司中交一公院名义承揽项目、签订合同。张建华利用其担任陕西高速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具体实施并从中协调。

  2011年8月30日,陕西高速集团将“彭村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委托中交一公院实施。同年12月19日,中交一公院与众合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合同,由众合公司完成了该项目。龙某按照和张洋之前的约定,将该项目合同金额398000元的30%,共计119500元回扣,分两次交给张洋。

  法院查明,之后,在张建华、张洋的运作下,西安众合公路公司又借中交一公院之名,承接了“彭村立交工程”的设计项目、“富平新兴产业示范园内产业大道上跨西禹高速桥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法院审理查明,张建华、张洋父子先后通过龙某共收受众合公司给予的回扣款1117150元,张洋将其中大部分款项挥霍。案发后,张洋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40000元(已在张建华一案中作出没收处理),之后潜逃。

  2017年11月28日,张洋向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与张建华结伙受贿的事实。法院另查明,张建华一案判决后,张洋及张建华向雁塔区法院退缴赃款977150元。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洋伙同其父张建华,利用张建华担任陕西高速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期间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11715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从犯意提起、行为实施、赃款收受等行为分析,张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洋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其他意见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张洋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洋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8年3月28日,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张洋及张建华所缴赃款97715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