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标志着我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胡和平,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贺荣共同揭牌。

  将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来,省委书记胡和平高度重视,要求全省各级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牢牢把握改革目标、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部署。省纪委认真学习借鉴先行试点经验,形成全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

  按照全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严明纪律要求,及时做好内设机构、编制职数核定以及人员转隶等各项工作,如期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市监察委员会通过全面培训、细化制度等措施,积极把改革蓝图化作具体实践。

  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贺荣为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了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挂牌后的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将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市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

  目前,陕西省10个市已全部组建成立监察委员会,38个县(市、区)完成了组建工作,其余县(市、区)将在2月中旬前全部组建成立。

  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职均由当地市纪委书记兼任。成立后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2月29日,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对凤翔县糜杆桥镇财政所会计王某涉嫌挪用公款172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提级办理,对当事人采取了留置措施,成为陕西省首例监察留置案。

  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依法监察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监察委员会和纪委有何不同?省社科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伟告诉记者,纪委是党的机构,依据党内法规进行反腐;监察委是国家机构,依据国家监察法进行反腐。纪委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本报记者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