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质监部门密切配合,查获了某氧气有限公司使用工业氧原料进行分装生产医用氧,并向医疗机构销售的案件,有力打击了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一工业氧气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摆放有某氧气有限公司的医用氧气空瓶,当即将这一线索移交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后,立即与公安、质监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氧气有限公司生产场地,以及销售涉及的20家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与实际生产销售的不符,且提供的原料药液氧购进票据上的印章和供货单位名称、税号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降低成本,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多次从工业氧气站购进工业氧原料进行分装后,冒充医用氧气向有关医疗机构销售,累计货值金额达200多万元。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查处情况

  某氧气有限公司使用工业氧原料进行分装,生产销售假冒医用氧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应当按生产假药论处。

  鉴于本案货值数额较大、存在主观故意,涉嫌构成犯罪,食药监管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案例分析

  由于工业氧的氧纯度比医用氧的纯度低,易混有一氧化碳、乙炔等有毒有害气体,且工业氧中的水处于游离状态,容易导致钢瓶内壁锈蚀,患者使用后会导致呼吸道疾病,严重时可能会造成死亡。因此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中要求:分装医用氧的生产企业应向具有医用氧生产证明文件的企业购进液态氧,并在分装前做全检。本案中,该氧气有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工业液氧作为原料,且分装前没有进行检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属于主观故意,因此,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