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三部条例将正式施行。昨日,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牛犁分别对三部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和解读,明确和落实了条例宣传、贯彻、执行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推动法规顺利、有效施行。

  人民警察不得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特种行业的范围明确为七类: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开锁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同时,根据特种行业特点,对七类特种行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可经营。而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的经营者,《条例》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明文规定了五项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日常治安检查的程序性要求,对经营者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及扣押、收缴物品也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此外,在“法律责任”章节对“人民警察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给予了明确规定。

  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为了实现尊重民俗传统与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机统一,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可行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西安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区分三个层次进行规定,分别是:城六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其他区县的禁售禁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征求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在上述区域之外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地点禁止销售、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

  《条例》针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活动设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同时,作出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安监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还在烟花爆竹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零售经营的布点;允许销售、燃放的种类、规格;对销售、燃放的巡查;经营单位和相关燃放作业单位投保的险种、燃放行为的安全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实行“减法原则”严格文物撤销程序

  《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文物保护及其相关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宣传教育义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借助新闻媒体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文物保护氛围,进一步增强公众文物保护的意识。

  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条例》规定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以逐渐减少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针对一些不可移动文物已经灭失或者损毁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依然列在统计名单里的名存实亡的情形,《条例》还分别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规定了严格的撤销程序。

  本报记者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