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鄢山宇)8月1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布《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从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建设项目无法满足配建车位可异地建设

  记者了解到,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办法中提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确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配建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停车位数量易地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

  《办法》要求,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

  住宅区附近可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办法中也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建筑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