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缴费补缴时不再缴纳财政补助部分

  ●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人员子女符合条件可参保

  本报讯 (记者 李艳)5月10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西安市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规,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缴费方面,新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按年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17时)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只需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需缴纳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及其子女参保方面,新规明确,在西安市工作并已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子女,可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参加该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参加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父母(其中一人)须参加该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退费方面,参保居民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已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出现因考入大学转为大学生身份参保的,因就业等原因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因出境定居留学、应征入伍、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要求退保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退费申请,可办理退费手续。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再予以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