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3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晓挪用公款一案。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2月3日,农历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60岁的西安微电机研究所原副所长胡晓坐在了被告席上。“我在西微所待了一辈子,今年就要退休了。却在上任副所长两个月犯下了这个事情,不是对法律不了解,而是自己的私欲膨胀害了自己。”今天(2月3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晓挪用公款一案,在被告席上的胡晓在法庭陈述时,对之前的行为懊悔不已,“我对给单位造成的伤害道歉,我无法原谅自己,我人生以后的日子都将会是赎罪。”

  公诉机关查明,2012年3月,任春峰与李源、殷涛、董三军等人拟投资设立渭南经开区恒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小贷公司)。为了筹集注册资金,任春峰经西微所副总工程师邵晓强介绍认识了时任西微所副所长的被告人胡晓,向胡晓提出从西微所借款3500万元用于恒利小贷公司注册验资,并承诺给予该所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胡晓同意并让鲁国柱(另案处理)具体办理。

  同年4月1日,胡晓和鲁国柱私自决定以西微所的名义和任春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给任春峰3500万元,期限30日,利息35万元。由于西微所银行账户资金不足3500万元,鲁国柱将该所977.4万元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长安银行韩城市支行贴现。同年4月9日,鲁国柱按照被告人胡晓指示将该所银行账户资金2500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977.4万元及任春峰预付的22.6万元利息款,共计3500万元借给任春峰用于恒利小贷公司注册验资。

  同年5月26日,任春峰将3500万元归还给了西微所,同时支付利息77万元。被告人胡晓和鲁国柱商定,将49.45万元利息款由二人私分,其中胡晓分得24万元,鲁国柱分得25.45万元,余款27.55万元交西微所单位账户。案发后,胡晓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晓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没有什么了辩论的,全部认罪。”庭审中,胡晓对公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