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永利)昨日,记者从雁塔警方了解到,市民胡女士将朋友还回的4万元现金放在私家车上不翼而飞,小寨路派出所民警经过一番周折后,锁定捡拾钱款的男子,并会同明德门派出所合力将钱款找到返还失主。

  镜头一:1月11日13时30分,两名市民来到明德门派出所,主动交来在西安交大医学院对面捡到的4万元巨款。值班民警问明情况,核实无误后为二人出具了收据。接着第一时间联系捡拾钱款所属辖区小寨路派出所,询问是否有人报警财物丢失,并将情况上报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镜头二:1月12日13时40分,明德门派出所值班室接到小寨路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失主已经赶到小寨路派出所。

  镜头三:1月12日15时许,小寨路派出所民警王军利陪同胡女士到明德门派出所,经认真核实确系失主后,当场将4万元返还,胡女士拿到失而复得的4万元非常激动。

  事件还原:2016年12月25日10时40分许,胡女士的朋友刚还给她4万元,拿上钱的胡女士乘坐自家的小轿车途经“双鱼花园”小区门口附近开了下车门,装有4万元现金的袋子从车内滑落地上,但直到行至南门才发现。

  胡女士努力回忆后,又驱车返回,在“双鱼花园”小区门口附近寻找未果,遂拨打110报警。公安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了解完情况,调取胡女士途经沿线监控录像,发现从胡女士所乘小轿车上掉落的那个装钱的袋子被一名骑公共自行车的男子捡走。

  民警通过与长安通卡办卡信息,设法找到该自行车的租车人。民警与该男子联系后,对方称自己捡到钱后钱就在自己家里放着,遂在家人陪同下将捡来的4万元现金就近交给了明德门派出所。

  民警说,《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