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流动人口在五种情形下,可能不用办理居住登记。

  五种情形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意见稿对居住申报、居住证申领都非常明确,其中提出,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五种情形下,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持居住证可享受这些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本报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