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网讯(记者辛源)今天(6月26日)西安市房管召开《西安市人民政府关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发布。

  《若干意见》从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建设环境、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加快站遗留问题处理、严格用地管控、支持住房消消费、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升住房品质、夯实工作责任共十个方面采取了三十项具体措施。

  其中明确表示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购房。将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此外,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市政发〔2015〕15号)中有关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的时限由20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陕西省房产研究学会会长王圣学教授接受西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干意见》可以称为“楼十条”,可以帮助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还可以有效化解房地产既有和潜在的库存,优化供给结构,防范项目风险,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讯(本报记者 吕雷)6月26下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就优化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行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总计三十条的《意见》就简化行政审批、促进项目开工、推进项目建设、稳定住房消费等方面进行了指导和安排。其中,就“支持住房消费”方面,《意见》第二十二条表示将继续落实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且将其中有关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在西安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的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购房落实政策”截止时间延长一年

  记者了解到,西安市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款“做好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住房服务”中指出,“在满足本市户籍居民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下午的通气会上,根据西安市新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显示,非西安市户籍的居民想在西安落户,只要购买90m2及以上面积商品房和二手房;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就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落户西安,此政策的有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较此前的政策截止时间延长了一年。

  表现:市场显现回暖,价格有所回升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在相关政策的带动和刺激之下, 2015年全年,西安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供应充足、交易活跃、房价稳定的健康发展态势。按照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西安市商品房累计销售2017.29万m2,同比增长13.56%;其中住宅1740.47万m2,同比增长14.35%。

  就今年以来的西安的房地产市场表现来看,据西安市房屋管理服务网发布的2016年1—5月份房地产运行情况显示,1—5月份西安商品房批售面积684.22万m2,同比下降15.47%;但是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936.01万m2,同比上涨26.67%。其中住宅批售面积468.76万m2,但是销售面积达到802.52万m2,同比上涨28.66%。此外,记者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价指数获悉,今年前4个月,西安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了0.88%。

  此外,下午发布的《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还就“全面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全国异地贷款”提出了相关要求,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专业人口在西安市购房。将长期在西安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同时,就“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承租社会房源”方面,《意见》指出,在公租房实物配租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在承租社会房源时,按照每平米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60m2)给予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