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明)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全文公布《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5日。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也可以电话反映,87293785;87294499(传真),还可以发送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来反映。

  《草案送审稿》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也可以为军事管理区设置界线标志。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应当与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及周围环境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与城建、规划等部门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设置,不得损坏、搬移军事设施的障碍物和界线标志。

  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的对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不得外借、传阅、扩散、传播或者复制。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