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讯 (首席记者赵蕾)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西安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共同制订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规定涉及三大类人群

  规定明确,其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而婚丧喜庆事宜,则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要求村(社区)组织中的党员和成员参照执行。

  婚丧喜庆事宜四“不准”

  对于这些划定的人群,规定明确了四项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违规事宜,包括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由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

  同时,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事前10个工作日报告

  具体操作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涉及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查处不力领导将问责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将根据六种不同情况,受到相应处理。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同时,要求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具体的处理办法包括:(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或诫勉谈话。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 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