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向培训者收费: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

  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获悉,该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我省明确,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择所在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预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

  规范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不得以“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 设过渡期 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

  经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托管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属地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风险保证金托管三方协议,足额留存风险保证金,由托管银行托管,按协议约定定期拨付,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全额银行托管的,培训机构要与属地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专用账户管理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预收费托管资金拨付

  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托管银行根据监管平台

  反馈的授课进度拨付资金

  ↓↓↓

  ▶ 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后,托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 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 校外培训机构需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对成年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确认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录像画质应足以辨认确认人身份及确认完成的具体授课事项,音像资料应在确认后保留三年以上。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应提前一月告知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 因收退费发生争议5种途径解决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配合资金监管 情节严重列入黑名单

  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风险评估和处置化解。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列入黑名单;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我省明确,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