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天娇)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指出,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在票价方面,《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