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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奔驰钟楼撞死人续:小伙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sx.sina.com.cn2012年03月07日09:12华商网—华商报【评论】

2011年11月27日深夜日深夜,位于西安市东大街西口车祸现场 本报资料图片记者李晖摄2011年11月27日深夜日深夜,位于西安市东大街西口车祸现场 本报资料图片记者李晖摄

  去年11月27日深夜,西安市东大街西口,高速逆行的一辆奔驰轿车撞向两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造成1名司机和1名乘客死亡,3人受伤(本报2011年11月29日 A6 版曾报道)。

  民警调查发现肇事奔驰为套牌车,而有网友则称肇事者是“富二代”……一时间,这起事故聚焦无数目光。

  近日,西安市检察机关正对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审查起诉,若通过,21岁的肇事者杨某可能成西安市首名因交通肇事获此罪名者。

  案件还原

  奔驰车高速撞上出租车


  2011年11月27日晚11时许,西安市东大街西口,一辆黑色奔驰轿车高速从南大街拐入,先撞断路中心护栏,接着逆行撞向两辆正行驶的出租车。陕 AT4441 的出租车上,38岁的司机陈全喜和28岁的乘客王辉当场死亡;陕 AT0048 的出租车上,司机赵鹏、乘客刘敬亮、王有勤受伤,其中,赵鹏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刘敬亮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车祸伤、脾破裂、肋骨骨折、脑震荡,王有勤为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全组织挫伤。

  目击者称,车祸发生后,奔驰车内一男四女弃车逃跑。经勘查,警方确认,该奔驰牌照陕 K35345 系套牌,实际上属于一辆蓝色奥拓轿车。经技术检验,事故前奔驰车车速约为86km/h。

  抓获细节

  肇事者先逃离又返回


  逃离现场后,奔驰车司机杨某担心事情闹大,又只身返回现场看情况。

  当时已有数百名群众围在现场,有的惋惜死者遭遇横祸,有的痛骂肇事者逃逸,脸上还沾着血迹的杨某却一直默不作声,很快引起身旁人起疑。有人问他是不是奔驰车主,杨某一下子慌了神,连称自己是过路的,随后又改口说是车主朋友。

  “奔驰车上的人在这儿!”揭穿杨某的身份后,围观群众喊道,有人已准备伸手打他……幸亏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及时将杨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随后的酒精检测结果,杨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16.02毫克,已构成醉驾。西安碑林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了解到,由于奔驰车安全性能好,虽然经历了高速撞击,但车内人员均无大碍,仅司机杨某头部、身上轻微受伤。

  身份之疑

  贷款买车并非“富二代”


  杨某供述,当晚8时许,他在南大街粉巷某酒吧,和七八个朋友喝了几瓶洋酒,晚上11时许离开时,车上坐着4名女性朋友。

  开着价值百万的豪车横冲直撞,杨某的身份及家庭背景引起舆论猜测。事发后,就有网友称其“富二代”。

  据了解,杨某家在神木县。事发后,杨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自己家境普通,收入在神木县属一般水平,根本称不上富。杨某初中没念完就进入社会,平常给别人介绍生意赚中介费,贷款买奔驰的事他不知情。

  杨某舅舅说,价值100多万的奔驰车首付款是杨某从同学、朋友处借来的。买来不过一年时间,每个月要还2万多元贷款。杨某和妻子、刚满一岁的小孩住在神木县,家庭收入并不高,根本不算“富二代”。

  释疑

  为啥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肇事者有多种恶意行为


  既然是交通肇事造成的恶劣后果,那么为何不对杨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呢?昨日,记者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舒洪水、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结合此案件对醉驾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能涉及三种罪名,即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其中,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至少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等后果。”舒洪水说,结合杨某案例,其驾驶套牌奔驰车,醉酒后驾驶,高速逆行撞车致人伤亡,肇事后不仅不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超出了一般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主观上放任自身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显然已适合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法律依据。

  “醉驾、套牌、超速、逆行、逃逸,杨某的这些行为中,既有极其危险的驾驶方式,又有恶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已在公共交通领域给公众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威胁,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浩公说。

  据了解,交通肇事罪刑期为3至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者可至死刑。

  请对生命深怀敬畏

  面对2死3伤,1人入狱的悲惨局面,为逝者默哀、为伤者祈祷的同时,我们也为年仅21岁的杨某感到遗憾和惋惜。但,无论是怎样的哀伤和遗憾,都无法改变现在的局面。因为,人生没有假如,生命不能重来。

  这起血淋淋的事件在告诉我们“醉驾猛于虎”的同时,也警示我们每个人:应该对生命深怀敬畏,做任何事情时都要远离可能带来恶劣后果的危险行为。

  法条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典型案例

  四川孙伟铭案


  孙伟铭,四川广安县人。他购车后长期无证驾驶,2008年12月14日,他在大量饮酒后驾车引发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他也是国内首位因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而获最高刑罚者。本报记者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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